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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一章第八条规定“在我国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明确“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强调,要“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应用人才”,决定中还指出:“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经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200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15号文件强调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2007年8月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强调: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因此,国际教育认证协会认证项目,旨在面向就业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和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劳动者就业,化解社会矛盾,这正是国家所希望的。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3]5号)中强调:“技能性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加强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沟通。要建立学分转换等相应的机制,把学历教育中的专业能力要求与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和合作企业的用人要求结合起来。在学历教育的课程结构、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安排等方面为学生获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提供方便,使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用人单位认可程度高、对学生就业有实际帮助的相应的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中强调做好三个转变:一是要积极推动职业教育和培训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二是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三是从专业学科本位向职业岗位和就业为本位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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